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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贤兴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贤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贤兴,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定安县翰林镇大山村二队。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贤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琼0108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魏贤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魏贤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魏贤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魏贤兴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魏贤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贤兴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毛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