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莱州执字第3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学鹏与被执行人李振贵、王春红、李振新、由春菊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学鹏,李振贵,王春红,李振新,由春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州执字第362-12号申请执行人:曲学鹏,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朱杲小学教师,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振贵,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振新,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由春菊,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系李振新之妻。申请执行人曲学鹏与被执行人李振贵、王春红、李振新、由春菊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学鹏以本院(2005)莱州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振贵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贵的银行存款6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英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