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948号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28元,由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申 智人民陪审员 倪璆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