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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948号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28元,由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申 智人民陪审员  倪璆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