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茂昌、陈杏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茂昌,陈杏花,沈彩萍,周贤良,陈晓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财保46号申请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被申请人:史茂昌,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陈杏花,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沈彩萍,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周贤良,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陈晓芬,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茂昌、陈杏花、沈彩萍、周贤良、陈晓芬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茂昌、陈杏花、沈彩萍、周贤良、陈晓芬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茂昌、陈杏花、沈彩萍、周贤良、陈晓芬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史茂昌、陈杏花、沈彩萍、周贤良、陈晓芬的财产20万元。合并执行以20万元为限。申请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