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理锦、陈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锦,陈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296号原告:余女香,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陈理锦,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志敏,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女香与被告陈理锦、陈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女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女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女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余女香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