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理锦、陈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锦,陈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296号原告:余女香,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陈理锦,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志敏,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女香与被告陈理锦、陈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女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女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女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余女香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