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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丽与蔡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蔡子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4334号原告:王海丽,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蔡子江,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海丽诉被告蔡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勤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向原告购买布匹计22400米,价格为6元/米,共计货款134438元,被告已支付75000元,尚欠59438元,后双方在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欠款在2016年10月23日前付清,后被告一直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438元。审理中,原告补充陈述称,涉案布匹系被告从原告仓库处自提,后被告再出售给其客户,根据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按5元/米的价格出售,若在2016年10月23日前未卖出,则由被告按此价格支付货款,故涉案布匹总计价值112000元,被告已付75000元,尚欠37000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00元。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就被告欠款事实进行协商,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23日前付清欠款的事实。同时,原告补充陈述称,协议中“提货时结清货款”系指被告的客户向被告提货时被告付清原告的货款。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在绍兴市××桥区中国轻纺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为:蔡子江向王海丽购买布匹,总共211匹,大约22400米,价格6元/米,总价值134438元,后因故只收到75000元货款,现要求付清。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蔡子江同意将该布卖给别人,由其负责卖,如价格为5元/米,则差价由王海丽承担,少于5元部分由蔡子江负担,时间为2016年10月23日前,到时未卖出,则由蔡子江按5元/米价格购买,提货时结清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5元/米的价格支付剩余货款37000元,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子江应支付给原告王海丽货款37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