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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文杰、黄益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文杰,黄益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杰,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广东省台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益群,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上诉人丁文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文杰上诉称:本案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尚待查明,且合同履行地不明,不宜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案涉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方,其所在地的缙云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案件管辖权需依法确定,不因当事人主观认为是否适宜而确定管辖。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丁 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