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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三毛与刘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毛,刘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418号原告:徐三毛,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刘金贵,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子长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徐三毛与被告刘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徐三毛于2017年4月10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徐三毛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刘金贵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刘金贵。本院认为,原告徐三毛不能提供被告刘金贵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金贵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三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史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