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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建港、梁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港,梁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379号申请人:付建港,男,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申请人:梁德福,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保定市,原告付建港与被告梁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建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金,请求冻结被申请人3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建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德福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