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光全与符必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全,符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576号原告:刘光全,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符必强,男,生于1964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刘光全与被告符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 静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马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子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