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光全与符必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全,符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576号原告:刘光全,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符必强,男,生于1964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刘光全与被告符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 静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马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子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