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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飞、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飞,韩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373号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商业街4号楼4-1010商铺。法定代表人:宋智平。委托代理人:殷亭午,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轮,该公司员工。被告:龙飞,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韩静,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飞、韩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