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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华诉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804号原告王桂华,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东前街86号。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华承担。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包滢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