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朱希青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朱希青,王洪烈,张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孙峻,行长。被执行人朱希青,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洪烈,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国松,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希青、王洪烈、张国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松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棣商初字第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