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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舞钢昱鑫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舞钢昱鑫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785号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4892985Q。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向文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钢昱鑫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648876842。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建设路西段产业聚集区内。法定代表人:郭俊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昱鑫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治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