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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中江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江,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538号原告:刘中江,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原告刘中江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中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中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常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玉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