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多忠与邓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多忠,邓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945号原告:邓多忠,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邓洪,男,汉族,1970年1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多忠诉被告邓洪劳务合同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邓多忠负担。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