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留城与宋开明、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城,宋开明,宋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19号原告:张留城,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宋开明,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浙江省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宋勇军,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浙江省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城诉被告宋开明、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留城负担。审判员 汤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