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健春与黄自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春,黄自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1685号 原告黄健春,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黄自仲,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春与被告黄自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健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黄健春负担。 审 判 员  邹辉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