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健春与黄自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春,黄自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1685号 原告黄健春,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黄自仲,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春与被告黄自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健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黄健春负担。 审 判 员 邹辉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