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贵宏与被告艾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宏,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13号原告宋贵宏,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宋德生,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宋贵宏与被告艾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平、人民陪审员阳婷婷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婷婷审 判 员 王志平人民陪审员 阳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