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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贵宏与被告艾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宏,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13号原告宋贵宏,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宋德生,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宋贵宏与被告艾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平、人民陪审员阳婷婷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婷婷审 判 员  王志平人民陪审员  阳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