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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576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8日生,现住黑山县某某小区。被告:朱某某,女,汉族,54岁,现住黑山县某某村。曹某某诉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