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丽敏、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敏,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86号申请人:张丽敏,女,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579568-8。法定代表人:闫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侧。申请人张丽敏与被申请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丽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侧房产一宗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7772000元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位于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侧房产(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