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云霞非法集会、示威罪一案的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通 知 书(2017)苏12刑申10号胡云霞:你为非法集会、示威罪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开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申诉人去国土资源部上访反映自己的案件,不是游行示威,也不存在事先组织、策划,在国土资源部门口仅仅是停留了一会儿,根本不是判决认定的50分钟。在前门大街的时间前后不到一分钟,也不是30分钟。判决认定申诉人不听从民警劝阻也与事实不符。申诉人没有犯罪,也从未认罪。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言都是伪造的。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对申诉人宣告无罪,予以平反。本院经复查认为,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中调取的国土资源部门口监控录像证实,你与邱正道等17人于2014年4月29日9时23分到国土资源部门口静坐、举小国旗,保安及工作人员劝阻,民警到场仍未离开,后增援民警到场,直至强行驱散,滞留近50分钟。该局自北京市前门大街管委会调取的监控录像、自北京市全聚德前门店调取的监控录像、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4月30日下午,泰州籍13名进京上访人员与镇江籍17名进京上访人员在北京前门大街跪访,现场人流量较大,围观群众达百余人,直至公安民警强行带离,前后滞留近20分钟。该证据亦有证人朱锋云、陈月平、李华忠等证人证言佐证,且你、邱正道、王小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因此,原判认定你犯非法集会、示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