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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林秀芳申请执行王艳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芳,王艳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113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王艳歌,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林秀芳申请执行王艳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因办案需要,现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林秀芳申请执行王艳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2017)豫0402执1001号],由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办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     云     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珂     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