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振兴与浙江石材市场翁时暖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振兴,浙江石材市场翁时暖石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02号之一原告:尹振兴,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肖龙,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石材市场翁时暖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一区西大楼一楼8号商铺,注册号330198600115622。经营者:翁时暖。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振兴诉被告浙江石材市场翁时暖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振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振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0元,由原告尹振兴负担。审 判 长 吕瑜岚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人民陪审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汤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