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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晴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通知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27刑申2号张晴: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侦查机关对变动后的现场和车辆进行勘验,没有证据能证明车身划痕系你所为,你只是砸了车玻璃,未实施其他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未达到5000元,不够立案标准。签定意见书认定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存在明显错误,是没有法律依据,对各项损坏部位进行了价格评估鉴定,又进行贬值损失鉴定明显相互矛盾,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你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照,你用红砖砸损车辆有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证言,当事的陈述及供述予以证明,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资质合法,你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你家人亦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适当。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