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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温勇与侯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勇,侯丙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649号原告温勇,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旗。被告侯丙顺,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城市中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勇与被告侯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万鑫审 判 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王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白柱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