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温勇与侯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勇,侯丙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649号原告温勇,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旗。被告侯丙顺,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城市中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勇与被告侯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万鑫审 判 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王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白柱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