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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甘肃恒芮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甘肃恒芮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巍,兰州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明捷,兰州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恒芮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芮农牧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兰州永耀电力公司与恒芮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恒芮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6)甘112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2017年7月4日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永耀电力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12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马 林审判员  张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