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文廷举、文廷海、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文,文廷举,杨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文,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水清,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人。被执行人文廷举,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杨丽琴,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文廷举,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本院在执行刘汉文与文廷举、文廷海、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丽琴名下有廉租房一套外,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锋审判员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