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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磊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冯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013号原告:吴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小平,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吴磊与被告冯小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前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算至2017年6月5日,后期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冯小平于2016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由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借款后,原告因急需使用资金需要数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冯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综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应承担按约还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吴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前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算至2017年6月5日,后期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冯小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