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王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王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513号原告:刘亚飞,男,1985年9月5日,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男,1976年10月15日,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刘亚飞诉被告王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亚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7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王海军,在位于刁窝镇盖楼房,原、被告于2016年5月6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带人开始施工,到2016年5月15日,由于被告不能按时给付原告约定的工程款,至2016年5月15日,原告已为被告施工二十多天,被告由于没钱,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天后,原告在被告处支付了8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72000元,至今未给付。综上,请求法院判如诉情。王海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6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80000元工人工资。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原告8000元工人工资,尚欠原告72000元。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根据原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劳务费72000元?通过庭审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6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工程施工。于2016年5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现尚欠原告工人工资72000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海军给付拖欠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亚飞工人工资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锁强代理审判员 毕征征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邸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