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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薛玉鹏与李洪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鹏,李洪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555号原告:薛玉鹏,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李洪禄,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薛玉鹏与被告李洪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薛玉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玉鹏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