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敖泽宇与田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泽宇,田景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131号原告:敖泽宇,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田景明,男,53岁,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原告敖泽宇与被告田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敖泽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泽宇以被告田景明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泽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敖泽宇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