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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敖泽宇与田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泽宇,田景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131号原告:敖泽宇,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田景明,男,53岁,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原告敖泽宇与被告田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敖泽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泽宇以被告田景明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泽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敖泽宇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