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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胜、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陈国庆,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被执行人:陈国庆,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胜与陈国庆、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