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胜、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陈国庆,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被执行人:陈国庆,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胜与陈国庆、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