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927号原告: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法定代表人:谢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程,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日,住广州市番禺区金海岸大道。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张磊,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广州海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人民陪审员 尹启琴人民陪审员 唐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章进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