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李银凤、毛瑞培、毛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李银凤,毛瑞培,毛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正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88932338-0。负责人:禹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银凤,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毛瑞培,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毛荷珍,女,1951年8月4日出生,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李银凤、毛瑞培、毛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银凤、毛瑞培、毛荷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