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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辉与沈玲、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沈玲,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09号原告:李辉,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沈玲,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姚杰,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李辉诉被告沈玲、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原告邹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彦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