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书见与佘长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见,佘长江,杨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见,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石头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5701013052。被执行人佘长江,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佘家乡佘西村。现住长垣县亿隆国际城2期16号2单元6层601室。身份证号:410728197201085214。被执行人杨艳霞,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佘家乡佘西村。现住长垣县亿隆国际城2期16号2单元6层601室。身份证号:410728197403301522。本院在执行李书见申请佘长江、杨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长征强字第31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长征强字第31号公证债权文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