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能法、郭丹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能法,郭丹娜,钱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董能法,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其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丹娜,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飞君,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董能法与被执行人郭丹娜、钱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定,裁定如下:(2017)浙0683执10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盼 盼审判员 潘 立 锋审判员 陈 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裘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