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雨浓与赵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雨浓,赵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黄雨浓,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赵德华,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雨浓申请执行赵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