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建民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民,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284号原告:蔡建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江苏柴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江苏柴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原告蔡建民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建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素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