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林金、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林金,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林金,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刚,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金冠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攀、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30号华乐商务中心三楼。负责人: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攀、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林金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光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林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林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林金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玉宝审判员 余小乔审判员 张 红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