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剑与泉港区良鑫花卉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剑,泉港区良鑫花卉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694号原告:余剑,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港区良鑫花卉商行,注册号350505600057953,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经营者:吴世福,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余剑与被告泉港区良鑫花卉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剑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燕速录员 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