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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婷婷与被告林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婷婷,林立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021号原告孙婷婷,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祥,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经审理发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孙婷婷的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林立祥的户籍地在江苏省金湖县。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林立祥户籍地在江苏省金湖县,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即原告孙婷婷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两者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此外,原告孙婷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立海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张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袁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