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吕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吕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吕元,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福建省福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吕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吕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何吕元酒后驾驶闽J×××××号北京现代牌出租车,搭载季某2、季某1、王某1等人从福鼎市山前街道里洋口方向往山前街道水北溪村方向行驶,途径山前街道城东北路861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停在路边的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何吕元、季某2、季某1、王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经福鼎市公司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吕元、王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季某2、季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吕元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吕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人吴某1证言、被害人季某1、季某2、王某1陈述、被告人何吕元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17]22号、44号、45号、54号鉴定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某所[2017]醇检字第002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某[2017]鼎车检字第002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鼎公交认字[2017]第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何吕元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吕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吕元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吕元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吕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