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岔口驿村陈庄组。法定代表人:王玉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龙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人天祝玉通石门河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重复申请为由,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15年11月3日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法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