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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益胜、游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魏益胜,游九香,章贡区华龙食品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08号原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1号楼商铺6#、7#。法定代表人:吴继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卫权,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益胜,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赣州市大余县。被告:游九香,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大余县。被告:章贡区华龙食品商行。经营者:游裕禄,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赣州市赣县区。原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益胜、游九香、章贡区华龙食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炎军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