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海清、要付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清,要付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123号申请人:赵海清,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要付昌,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魏县。。申请人赵海清与被申请人要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海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要付昌所有的位于魏县凤荷园小区的魏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要付昌所有的位于魏县凤荷园小区的魏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房屋,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