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赛春与何亦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赛春,何亦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338号原告:金赛春,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何亦然,曾用名何崟,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金赛春与被告何亦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金赛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