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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姜嘉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姜嘉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208号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0638D。法定代表人:魏吉胜,任董事长。被告:姜嘉厚,男,汉族,1958年7月22日出生,居民,住龙口。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嘉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