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姜嘉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姜嘉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208号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0638D。法定代表人:魏吉胜,任董事长。被告:姜嘉厚,男,汉族,1958年7月22日出生,居民,住龙口。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嘉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