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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朝雄与曹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雄,曹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083号原告郭朝雄,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曹瑾,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雄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10元,由原告郭朝雄负担。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香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